尽管有关爱沙尼亚企业所得税(CIT)适用公司利润分配征税的规定已生效数年,但仍存在一些疑问。或许令人惊讶的是,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究竟由谁来缴纳税款。
爱沙尼亚企业所得税中利润分配的征税机制是怎样的?
在传统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公司通常需要就其收入缴纳税款,而爱沙尼亚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则将缴税时间推迟到利润分配给股东之后。这种特殊的税收优惠使公司能够积累可用于再投资的资本,从而对业务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因此,仅对分配给股东的利润部分征税具有显著优势,尤其是在股东的财务需求远低于企业盈利能力的情况下。
除了延缓利润纳税外,爱沙尼亚企业所得税还能为合伙人带来切实的税收优惠,即降低其总税率。合伙人就股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抵扣其应缴纳的爱沙尼亚企业所得税的相应部分。 如果公司适用 10% 的税率,则该部分一次性付款的减免额为 90%;如果公司适用 20% 的税率,则该部分一次性付款的减免额为 70%。
问题的本质是什么?
在爱沙尼亚企业所得税法规实施初期,普遍采用以下解释:首先,股东大会通过一项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其中会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的金额。然后,公司会从该金额中扣除其自身的爱沙尼亚企业所得税(10%或20%),然后再扣除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 从经济角度来看,合伙人通过经济手段既承担了自己个人的税款,也承担了公司的税款。 因此,实际上,普通企业所得税和爱沙尼亚企业所得税下的公司税收比较如下:
| 公司适用“普通企业所得税” | 在爱沙尼亚企业所得税(旧规则)上的公司 | |
| 收入 | 100 | 100 |
| 税(19% / 20%) | 19 | 20 |
| 税后收入 | 81 | 80 |
| 合伙人税 | 19% * 81 = 15,39 | 19% * 100 = 19 |
| 税收减免金额 | 0 | 70% * 20 = 14 |
| 总税负 | 34,39 | 25 |
| 合伙人的收入 | 65,61 | 75 |
当然,很显然,爱沙尼亚的企业所得税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明显更友好的税收制度,但在这种税收结算模式下,有限责任公司与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合伙企业在某种程度上更为接近。
谁交了税?
虽然较低的税率是选择爱沙尼亚企业所得税的一个重要理由,但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出在其他地方。 围绕谁应该实际支付爱沙尼亚企业所得税的争议核心在于,根据新的解释路线,公司多年来应该支付的不是利润分配决议中规定的金额的 75%,而是大约 95%。 因此,许多股东可能对补发缺失的 20% 股息提出索赔。
KIS主任的观点发生了哪些变化?
长期以来,国家税务局局长(KIS)一直秉持上述立场:合伙人批准特定金额的利润分配,然后公司从中扣除自身税款和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例如,该机构在其2022年7月15日发布的参考编号为0111-KDIB1-3.4010.238.2022.3.MBD的解释文件中就采用了这一立场。
2024年3月15日,这一情况出现突破。在解释文件0111-KDIB2-1.4010.39.2024.1.AR中,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的观点,认定决议产生的股息金额无需缴纳爱沙尼亚企业所得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缴纳税款(这基本上直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只有在适用减免后,才从股息中扣除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DKIS在后续的解释文件中也维持了这一立场,例如在2025年6月13日发布的解释文件0111-KDIB1-1.4010.199.2025.1.KM和2026年1月5日发布的解释文件0111-KDIB1-2.4010.644.2025.1.EJ中。我们认为,爱沙尼亚企业所得税的“总额调整”完全符合该法案的规定,这一观点应在判例法和解释实践中得到坚持——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在于公司,这一点很难反驳。
所采用的机制如下表所示:
| 收入 | 100 |
| 公司 CIT | 20 |
| 合伙人总分红 | 100 |
| 还原前的PIT | 19 |
| 还原后的PIT | 5 |
| 合伙人净收入 | 95 |
| 提款的“成本” | 120 |
这对纳税人意味着什么?
当局的新举措无疑对采用统一税率所得税制的公司股东更有利——他们能以更优惠的条件获得更高的税收抵免。另一方面,税收的经济负担则由公司承担。
分析表明,这种解释上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结算方式彻底重组。毕竟,许多纳税人仍然对股东负有重大义务,因为他们有权获得约 95% 的股息总额,而不是 75%。
如果公司过去曾派发过丰厚的股息,则存在显著的流动性风险,因为股东应收账款可能达到已派发股息金额的几个百分点。由于股息支付请求并非定期发生(最高法院2015年6月18日决议确认,案卷编号为……),因此,股东应收账款可能达到已派发股息金额的几个百分点。 III CZP 31/15根据现行法律,此类债务的诉讼时效为6年。因此,拖欠款项及利息可能构成一笔巨额金额。
需要强调的是,国家税务信息系统主任对相关规定的解释仅发生改变,并不必然导致股东提出额外索赔。各方的法律地位取决于诸多因素,包括有关股息支付的决议内容。然而,在实践中,似乎许多股东可能会寻求额外资金。
合计
上述对《国家税务信息法》的解释变更,可能使股东有机会追回大笔款项——通常高达数十万兹罗提。如果您知道或怀疑自己有追讨遗漏股息的权利,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全程协助您处理此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