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基金会的章程能否规定,其福利金的支付取决于所信奉的宗教信仰?

作者:塔蒂亚娜·巴什基尔、斯坦尼斯瓦夫·瓦多洛夫斯基

《家庭基金会法》赋予基金会创始人相当大的自由来制定基金会的规则。该法对受益人资格或受益人必须满足的条件限制相对较少。然而,在实践中,一个问题随之而来:这种自由的界限是否延伸到以宗教、性别或性取向等因素作为受益条件的可能性?

《家庭基金会法》是否允许将获得福利的权利与满足某些条件挂钩?

根据《家族基金会法》第34条,家族基金会的利益可以有条件地或有期限地给予。截至本文撰写之日,法院尚未作出任何裁决来界定确定福利支付条件的法律界限,因此,进一步的分析必须基于我们自己的分析和法律理论的成就。

作为背景信息,值得注意的是,第26条第2款第4项规定,受益人可以根据客观标准确定。通常情况下,受益人是创始人的后代,但该法案的条款表明,受益人也可能包括其他个人。

我们分析的文献表明 以达到一定年龄(包括最高年龄和最低年龄)、结婚、生孩子或完成某种类型的学校教育等因素为条件来决定福利金的支付标准无疑是允许的。 R·亚当斯在其评注中指出,也可以将福利的支付与特定宗教或宗教团体的成员身份挂钩。该评注还表明,允许利用家族基金会资助自己选择的宗教团体以及创始人的其他信徒。

其他作者(P. Bender、J. Miłaszewski)更进一步——在K. Osajda编辑的《家族基金会法》评注中,他们声称: 即使很难客观地证明其合理性,创始人也可以将获得受益人身份与性别、宗教、性取向或父母在出生时的婚姻状况等因素挂钩。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撰写评论的人们强调,该法规必须符合普遍适用的法律——包括宪法。

不可接受 是指将获得福利的权利与受益人满足违反法律或社会共存原则的条件挂钩。特别是,将福利的支付与实施违禁行为(例如轻罪或重罪)挂钩是无效的。相关规定也应被视为违反社会共存原则。 要求 受益人断绝与家庭成员的联系或 限制其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包括行动自由权。要求受益人在18岁之前完成学业也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违反了适用法律。同样,强制未成年人在特定期限内就业也应被视为不妥,尤其是在未成年人仍在中学就读且所从事的工作并非其教育课程或职业培训的一部分的情况下。此类规定可能被认为违背社会共存原则,因此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设立人的自由不仅限于界定受益人范围和福利支付规则。设立人还可以规定,拨付给受益人的资金必须用于特定目标。例如,虽然家族基金会的受益人只能是法案中指定的个人或非政府组织,但设立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将部分收益用于其动物的饲养和照料,包括支付兽医治疗、食物以及其他与动物福祉相关的费用。这体现了设立人通过家族基金会追求个人和家庭目标的广泛自由。

宪法对此有何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成文法条文、合同条款或成文法条文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第32条第2款规定: 任何人不得因任何原因在政治、社会或经济生活中受到歧视。

然而,我们注意到,法律界(例如P. Tuleja在其宪法评注中)指出,歧视在于 基于客观特征的不合理区别对待。 在这种情况下,关键问题在于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因此,我们认为,将基金会的收益仅支付给特定性别或性取向的个人,比例如将收益支付给与创始人政治观点不同的个人,更容易造成歧视。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宪法之外,还必须考虑民法典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58条,违反法律、意图规避法律或违反社会共存原则的行为无效。我们再次面临一些模糊的概念,但值得注意的是,宪法第32条和民法典第58条都明确限制了公民从事合法行为的自由。

基金会的受益人可以被歧视吗?

值得注意的是,该基金会的核心宗旨是为受益人的利益积累和管理财产,而创始人可以精确定义设立和管理该法律实体的目的。该法案的条款明确表明,立法者的意图是创建一个有效实现代际财产转移的工具。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对遗嘱或法定继承的补充。

尽管波兰民法对强制性继承部分有着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但立遗嘱人在遗嘱制定方面仍享有相当大的自由,并且在特定法律条件下,可以剥夺某人的继承权。立遗嘱人无需对所作决定进行解释,而要使已与立遗嘱人分居的人的继承权无效则极其复杂。因此,只要有正当理由,立遗嘱人就可以在无需解释的情况下将某人排除在继承之外。这种决定可能基于观点冲突(例如宗教信仰不同),也可能基于继承人的生活选择(例如与立遗嘱人不认可的人建立恋爱关系)。

鉴于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享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合乎逻辑地推断,家族基金会的创始人也能够根据自己的信仰来制定基金会章程。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原则(R. Adamus案)的支持,该原则指出,《家族基金会法》并未规定必须平等对待所有受益人。然而,考虑到某些法规的详尽程度,这种条款的缺失似乎是有意为之。

需要强调的是,法学界已经确定了两种标准,用于指定受益人。 简单标准和复杂标准:

  • 简单标准 我们将其理解为满足某个条件的必要性,例如达到30岁、完成学业、生育子女等。
  • 复杂标准 ——理解为至少两个条件的结合——完成学业并达到 30 岁,组建家庭,同时在家族企业工作至少 5 年。

在确定基金会的受益人时,两种标准均可适用。我们认为,法院应分别评估每项条件及其组合。否则,规避反歧视规定的多层结构将合法化。

然而,我们认为根据受益人自身可控的因素来区分受益人并无不妥。因此,对于受成瘾问题困扰的人,福利可以被取消或限制;受益人资格可以与完成学业挂钩;而对于那些决定组建家庭的人,福利也可以获得批准。此外,我们认为调整福利的频率、期限、优先顺序等因素也是可以接受的。

何时可以将受益人资格与客观标准挂钩?

我们撰写这篇文章的灵感来源于我们调查的一个真实案例。 注册家族基金会的必要性 为了我们的客户,在审查了所有可用资料后,我们得出结论: 此类保留条款只能在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后才能引入,不可能制定任何自上而下的行为准则。 但是,我们可以指出几种实际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根据客观标准确定受益人身份是允许的;同时,我们也可以指出几种最有可能发生歧视的情况。

加入宗教团体

法律理论表明,基金会创始人可能会试图将受益人的身份或享有某些福利的权利与特定宗教团体或宗教的成员资格挂钩。支持这一观点的论点是,创始人在决定家族基金会的目标和向受益人授予福利的原则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然而,必须强调的是,这一问题存在重大的法律不确定性,且由于缺乏既定的判例法,因此无法明确此类条款的合法性。必须逐案评估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和禁止歧视原则。

性别

在实践中,有些解决方案规定受益人的身份或受益资格取决于其与特定家庭关系的维系。例如,通常认为创始人的儿媳只要与创始人的儿子保持婚姻关系或怀孕期间,就一直是受益人。然而,如果仅基于性别来区分受益人的情况,则可能会产生更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创始人在制定家族基金会的运作原则方面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章程的规定应与法律规定相符,包括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和禁止歧视的规定。评估此类解决方案的合理性需要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考察条款的目的、比例性以及具体情况。

性取向

目前尚无判例明确确立将性取向作为受益人资格的依据。然而,鉴于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和禁止歧视的规定,可以预见,一旦发生争议,此类标准将难以辩护。同时,必须区分与性取向直接相关的标准和与特定生活事件(例如婚姻或生育子女)相关的条件,后者通常可以作为决定福利授予规则的因素。但是,评估此类规定需要对基金会的宗旨和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分析。

还应注意的是,家庭法律法规会不断变化,这会影响对特定法律条文效果的评估。例如,如果新增一项规定,即婚姻只能与特定性别的人缔结,则该规定可能因被质疑违反平等对待原则而面临风险。

种族和民族归属

同样不太可能在法律中制定一项永久有效的条款,使受益人的身份取决于国籍、肤色或父母的出生国。尽管这些只是我们的猜测,但立法者最有可能将受益人的身份与公民身份挂钩——因为这更多地取决于个人的意愿。波兰法律体系中存在一些条款也支持这一论点,这些条款规定某些权利的享有取决于公民身份,而非民族认同或出生国。

如何制定一份不会被法院质疑的家族基金会章程?

一如既往,法律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取决于诸多因素,包括文化和社会背景、事实情况以及发起人的真实动机。虽然我们目前认为与法规中歧视性条款相关的诉讼风险处于中等水平,但在10年、20年甚至40年后,情况可能会发生巨大变化。

首先,要考虑特定限制的目的。它们是为了长期保障遗产,还是为了影响捐赠者后代的人生抉择?将受益人限制为特定性别或性取向的人,是否存在合理的依据?

该法规还应允许对建国者的动机进行重构。如果建国者一生虔诚,那么他偏袒特定信仰者的做法就更具正当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做法完全可以接受,但从这个角度来看,排斥持有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或许不再完全违背社会共存的原则。

此外,理性原则应当始终适用。限制福利获取的条件比完全剥夺福利的条件更容易辩护。剥夺远房亲戚或子女的非正式伴侣的福利相对容易,但将配偶、子女或孙子女排除在外则困难得多。

家族基金会?只有在律师的帮助下才能成立。

最后,从资产安全的角度来看,寻求法律援助至关重要。鉴于资产价值往往巨大,且投资资本的管理周期较长,每位创始人都应确保制定一份安全可靠且不易引起争议的章程。自行起草此类文件可能会导致灾难性后果,例如,被排除在继承人之外的继承人宣告无效。

如果您计划设立家族基金会,并且需要在章程中规定具体条款,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很乐意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