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编制转让定价文件的原则

作者:Wojciech Garczyński

纳税人选择的编制转让定价文件的规则也适用于其合伙企业内的交易。

如果自然人在个人商业活动中选择了编制转让定价文件所依据的规定,则该选择对于该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进行的交易也具有约束力(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 9 年 2019 月 0112 日解释,编号 3-KDIL3.4011.216.2019.1-XNUMX.DS)。

对于31.12.2017年1.1.2019月2019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您可以选择管理转让定价文件编制的法规。这些法规可以是自2018年2017月1.1.2017日起生效的法规(XNUMX年法规),也可以是有效期至XNUMX年底的法规(XNUMX年法规 - 于XNUMX年XNUMX月XNUMX日实施)。

选择无需声明。但是,如果所选规则要求准备转让定价文件,则应在转让定价文件准备声明中告知。声明通常注明文件准备依据的条款。此外,2019 年规则还规定了根据该规则提交声明的内容。

无论选择哪种规则,提交 31.12.2017 年 9 月 XNUMX 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申报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 即该纳税年度结束后的第 XNUMX 个月末。

每套规则都规定了不同的交易门槛。此外,2017年规则还增加了几个针对特定实体的门槛,超过这些门槛,记录义务的范围就会扩大。

2019 年《原则》大幅缩小了必须准备本地文件的情形范围。此外,2019 年《原则》允许完全免除准备转让定价文件的义务。

根据过渡条款,每个纳税人必须将所选规则应用于与所有关联方的关系。实际上,纳税人会选择那些行政工作量较少、所需文件较少的规则。

该解释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发布的,但《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转让定价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基本相同。因此,该解释可能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包括纳税人意料之外的负面影响。它可能会导致纳税人无法享受豁免编制转让定价文件的义务,或对企业施加额外义务。

对于作为多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实体来说,这种解释可能会特别繁重,并可能迫使它们选择对其不利的规则。

该解释并未明确说明如果合伙企业的纳税人合伙人选择不同的原则,该如何处理。通常,转让定价文件由指定合伙人准备,但根据该解释,由于采用不同的原则,每个合伙人的义务范围可能会有所不同。

数据发布:2.10.2019